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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石門水庫園區(以下稱本園區)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申請,自113年6月17日起採線上預約登記申請。


一、會員規範說明:

1.須具備桃園、新北、台北、基隆市政府核發之有效街頭藝人證,以證號為使用帳號並上傳證照圖片註冊會員;經本園區管理人審核通過後,始可預約登記申請展演場地。

2.每月10日上午08時至12日上午08時止,開放會員預約登記次月展演場地,每1場地限1場;同日期、場地如有2人以上預約登記,則由電腦系統抽籤決定。

3.共同展演人須為註冊會員且經本園區管理人審核通過,如有不合格者取消展演資格。

4.每月16日上午10時於本系統線上公告次月展演場地抽籤結果、展演人名單;不再另行通知,請自行上網查看。

5.申請人應依本系統公告展演人名單,準時到場展演。

6.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屆滿前應換新證,並於本系統上傳更新,逾期無法預約登記申請展演場地。 

7.街頭藝人證申請、核發、換證依各市政府規定辦理;如有違規,依相關規定懲處、停權。


二、場地規範說明:

1.展演期間依本園區收費標準繳交入園費。

2.展演時段:上午09時至下午20時。

3.展演場地:戶外場地,不提供電源,演出空間約為3公尺*6公尺。 

4.音量限制:本園區屬第三類管制區(水利、遊憩用地)日間均能音量65分貝以下。

5.展演期間:展演人應配戴或現場揭示有效街頭藝人證件。 

6.展演時不得阻礙行人及車輛動線與佔用涼亭、座椅區;須注意場地清潔維護並於離場前復原。

7.展演時可採自由樂捐、打賞及販售個人創作作品,且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非本人之作品不得販售。

8.展演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社會公益或涉及政治選舉、宗教性、現場歡唱。

9.展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人員人身安全及場地設施,申請人自行投保必要之保險,如有造成傷害或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10.每1展演場地僅提供1組(至多5人)街頭藝人表演。申請人不得將場地提供他人使用。

11.展演場地如與付費租借場地重疊,則以付費租借者優先使用,並請調整於其他處展演。

12.場地申請經公告後如未使用,應事先向本園區管理人請假或取消(除非遇雨無法展演)。聯絡窗口:石門水庫管理中心 03-4712000 分機219、100、101。

13.申請人應接受本園區管理人及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查驗。

14.其他相關場地規範請參酌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石門水庫園區場地使用規定及桃園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查驗表


凡違反規定者,本園區管理人得令其立即停止展演,並暫停受理展演申請1個月;同年度違規2次者,暫停受理展演申請3個月;違規3次者,暫停受理展演申請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