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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石門水庫園區場地提供政府機關(構)、學校、登記或核准立案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本園區不受理以個人名義、活動人數超過一萬人或營利性質之活動申請;活動有收費者,活動計畫書應敘明所收費用及其必要性。

申請單位
申請對象:機關政府、團體、法人、公私立學校
申請使用範圍

可申請範圍為管制站內開放陸地域區,不含水庫安全管制範圍及石門發電廠。

申請程序

受理申請時間為活動預定日前十五日至六十日間,並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申請表
3切結書
4活動計畫書(詳細說明)

園區場地
 使用費
 收費標準
 及繳納方式 
  • 繳納方式:活動計畫書經本分署核准後,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五日內完成使用費繳納(或匯款)至本分署指定帳戶。
  • 匯款帳號: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北水分署412專戶,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015-056-06031-3帳號。(匯款手續費由申請單位負擔)
  • 政府機關(構)主辦之活動,使用費得依情減半或免繳。
  • 申請單位欲取消或調整活動日期時,至遲應於原預定活動日前七日通知本分署,經本分署同意可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或變更活動日期;未於七日前通知者不予變更,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 本分署因業務需要收回場地,得於收回日十五日前通知申請單位另議使用時間或取消活動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但情況特殊無法於十五日前通知時,最遲得於情況發生次日通知。
入園人數金額(單位:新台幣)說明
100以下3,000
1.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
2.按日收取費用。
3.使用時間逾下午5時者每日加收2成場地使用費。
4.申請人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場地使用費者,不得使用場地。
101~2006,000
201~3009,000
301~50015,000
501~1,00030,000
1,501~2,00045,000
2,001~3,00090,000
3,001~4,000120,000
4,001~5,000140,000
5,001~6,000160,000
6,001~7,000180,000
7,001~8,000190,000
8,001~10,000200,000
場地租借申請方式
一、活動內容

1活動目的及活動執行單位
2進場與撤場時間
3活動種類、方式、設施及流程
4使用範圍,含活動計畫範圍圖、活動所用舞台或攤棚之規模圖說
5預定活動人數、工作人數
6人車入園方式及活動識別證
7有收費者,收費方式及所收費用多寡與必要性


二、交通維持計畫及示意圖

1活動實施計畫概要
2活動管制方式
3交通衝擊評估、交通衝擊減輕方案
4大眾運輸系統之協調及交通疏導計畫宣導措施
5緊急狀況之疏散計畫

附圖及附表其內容包括:
活動範圍圖、路線圖及場地配置圖(包含舞台、棚架、電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設施)及說明、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及說明、周邊停車配置及停車規畫圖與說明(包含標註停車位數量)、車流動線導引圖、接駁公車行駛路線圖、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活動區域周邊現場照片(包含週邊道路現況說明)。


三、安全計畫

1公共意外保險及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投保規劃
2緊急醫療救護措施
包含緊急救護系統表、救護人員配置、設備及緊急通報人員名冊與連絡電話
3活動電力自備使用方式及規劃
4其他安全管理相關規劃

四、環境維護及善後復原計畫

1活動期間及撤場環境清潔維護,如維護人力、主會場公廁加強清潔(五○○人(含)以上)、流動廁所、垃圾箱等相關事宜
2既有活動設施復原計畫(三小時內復原)

五、已取得相關機關或單位同意協助事項

1警力支援
2交通維護
3醫療支援
4垃圾清運
5環境清潔維護
6安全秩序維護

 六、活動訊息及交管宣導告示牌

1活動訊息交管宣導告示牌(尺寸:120cm*50cm以上),於活動五日前設置於收費站前醒目位置及環翠樓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