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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土地受限補償金係對因土地受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至8款限制或禁止使用者補償,並非土地徵收之費用,故該筆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仍保有土地所有權,並且可以從事買賣、移轉或贈與等行為。

  • 土地所有權人須簽訂行政契約,始能受領土地受限補償金。因此,受領土地受限補償金後,若從事禁止或受限制的行為時,將依行政契約中有關違約規定處理。

  • 土地受限補償金若已被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領取者,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將無法申請土地受限補償金。

  •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庫設置土地受限補償金保管專用帳戶,保管領取遲延或不能領取之補償金,並將領取人自領取截止之次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後未領取之補償金,存入該帳戶保管,同時通知補償金領取人。

  • 1.自來水事業(台灣自來水公司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為對水源之保護,爰依據「自來水法」第11 條規定申請劃設了水質水量保護區。 2. 截至107 年11 月底,全臺水質水量保護區共計有114 處。

  • 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下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1.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2.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 3.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 4.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或其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 5.污染性工廠。 6.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7.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8.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9.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 10.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11.其他足以貽害水質、水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 (1)水利署已建置「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查詢系統」,並提供網路查詢功能,民眾得自行上網查詢。查詢網址為http://tppr.wra.gov.tw/sencad/ (2)如為申辦相關業務所需,可向縣市政府(直轄市自來水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劃設單位)或公所申請查詢,並以查詢證明單作為佐證資料。

  •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主管單位為經濟部水利署,自來水事業處僅依法配合附徵,徵得款項亦全數繳交主管機關,至於如何運用,實非本處權責。惟依自來水法第12-2條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

  • 依自來水法規定,得免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者,僅限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非營利家戶及公共給水,本處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用戶因係取用自來水,尚不符前揭條件,故仍需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 1.依「自來水法」第12 條之2 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繳費人可分為2類: (1)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不含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者。 (2)自來水用戶之用水來源取自水質水量保護區。 2.用戶如有異議時,請洽轄區營業分處辦理。

  • 依據新修正之自來水法及奉經濟部核示,自95年1月1日起配合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自95年3月起收費,原水源回饋費用項目同時取消。

  • 若用戶沒用水,無計量則無用水費,即無需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惟若用戶有內線漏水或有總表分攤度數等情況,致有用水費產生,則須繳交。

  • 依據自來水法第12之2條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故僅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居民才能獲得回饋金補償。陽明山地區居民係依「國家公園法」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而設限,非專為水源保護做限制,故無法獲得水源回饋金補償。

  • 為確保穩定供水,已全面建構密集連通管網,陽明山地區自來水水源有大坑溪、陽明山第三、四水源、中山樓水源、菁山路水源、鹿角坑水源等,不足之水量由新店溪水源調配支援,故陽明山地區自來水用戶亦為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人。

  • 1.基本費:凡用戶未申請中止用水,均需繳付基本費,包含用水度數為零度之用戶或空屋戶。 2.代徵下水道費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不論是否為空屋戶,均依以下原則代徵各項費用): (1)總用水度數(實際用水度數+分攤總表差額度數),當總用水度數為零度:免代收下水道費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2)總用水度數=分攤總表差額度數(即實際用水度數為零度,但有分攤總表差額度數):依分攤總表差額度數代收下水道費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 請民眾多加利用經濟部水利署水源保育回饋制度平台之相關法規函示公告網頁查詢,網址如下: http://welfare.wra.gov.tw/publicize/2/Law.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