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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為了解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每年之用水資料,本署於每年年底將寄發「年度用水資料填報單」,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填寫後寄回本署,以憑計算應繳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費額。 2.當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沒將「年度用水資料填報單」資料回送本署時,本署將以水權狀及臨時用水執照記載之引用水量為準。 3.對於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所填報之資料,本署亦將函送給水權管理機關(經濟部與各地方政府),做為日後核發水權量時之參考依據。

  • 為照顧弱勢農民,農業用水者應繳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將由經濟部與農委會補助,而不是不用繳交。而由於目前採全額補助,故造成農業用水者不用繳交之誤解。

  • 將由水利署或自來水事業先行催繳,經催繳一段時間後,繳費義務人仍未繳納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時,便會移送強制執行。

  • 繳費義務人在複查期間仍須先繳納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惟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經證實為溢繳時,經濟部水利署會將溢繳部分退回繳費義務人。

  • 如繳費人拒絕繳納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者,公用事業應限期催繳,如逾期仍未繳清者,公用事業應先行代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得依營業章程規定進行違章處理,向用戶停止供水。

  • 繳費人於接獲經濟部寄發之繳費通知書時,如對該繳費通知書所記載之下列事項有任何疑義者,應於繳費期限內填具疑義複查申請表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後,向經濟部提出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疑義複查之申請: (一)是否為繳費人 (二)引水地點 (三)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率之計算方式與因子 (四)其他應記載事項(如水權登記主管機關之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疑義複查之申請,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出具委任書。

  •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將納入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依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分別設置專戶,各專戶並設置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專戶運用小組成員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水質水量保護區與其用水地區地方主管機關、民意機關代表、居民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 依「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第2 點規定,專戶運用小組任務如下: (1)「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5項所定經費分配。 (2)審查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 (3)審查與協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運用事宜。 (4)審查與協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出項目。 (5)督導與檢討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執行及成果。 (6)審查其他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事項。

  • 除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公所詢問外,全國114處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成員資料,可至經濟部水利署水源保育與回饋網頁公開資訊站上查詢。 查詢網址為https://welfare.wra.gov.tw/portal/

  • 除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詢問外,經濟部水利署亦會將成果公布於水利署網頁上。

  • (1)依據「自來水法」第12 條之2,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中以水費減收與原住民族地區簡易供水設施改善並列為優先辦理項目。 (2)依「自來水法」第12 條之4 立法精神,為妥善運用水資源保育與回饋費, 對於多年未使用之經費,經專戶小組同意,應由縣市、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視該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之需求統籌運用,以促進公共利益。 (3)部分水質水量保護區位於杳無人煙之地,而所屬村里之居民雖未住在保護區內,但生活也同樣受到影響,為妥善運用水資源保育與回饋費,應將水資源保育與回饋費用於保護區所屬村里之全部行政區,並限定水資源保育及公共建設之用。

  • 為回饋補償因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導致權益受損之居民,將利用所徵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與水資源保育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 三、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 四、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 五、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 六、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七、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

  • 不是由經濟部水利署來決定。是由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據地方需求擬訂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後,經提報該保護區運用小組審查決定。

  •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運用是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決定,故民眾可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建議,請鄉鎮公所納入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

  • 因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後,保護區內土地相關權利人無法從事下列行為者,政府將發給土地受限補償金。 1.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2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3.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 1.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2.申請土地受限補償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土地登記謄本。 (4)受限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者,應另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5)其他必要文件。

  • 補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補償金額=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 1.公告土地現值為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以下簡稱行政契約)締結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2.土地面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且以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面積計之。 3.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 (1)土地為非都市土地者,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以及養殖用地之土地受限補償係數為4%,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受限補償係數為2%。 (2)土地為都市土地者,因受限制或禁止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6、7、及8款中任一款行為者,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為2%;任二款行為者,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為4%;三款行為者,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為6%。

  • 由於土地補償金之申請與領取,涉及政府與民眾之權益義務,依法就需要簽訂行政契約。

  • 領取土地受限補償金須以行政契約為依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不締結行政契約的話,將造成無法請領補償金。

  • 由於保護區內每一筆土地僅能領取一次之土地受限補償金,故為了保護土地移轉或買賣第三人,使第三人能了解該土地是否有領取土地受限補償金,故請領土地受限補償金前需至至地政機關辦理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