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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流程

綜合上述,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基金管理與分配運用、以及受限土地申請及領取補償金等各項工作之執行作業等流程,
如下: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作業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作業主要是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依水利法相關規定向水權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水權或臨時使用權登記,再由中央主管機關編送使用人名冊資料及核定繳費金額,並寄發繳費通知單,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限期繳費完成。 詳細之作業流程如下:


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經費管理及運用作業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經費管理與分配運用作業主要是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行政機關擬訂並提送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再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與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核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計畫通過之後,撥付計畫經費予鄉(鎮、市、區)公所,即可執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

詳細之作業流程如下:

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經費管理及運用作業流程圖

土地受限補償金申請及發放作業

受限土地申請及領取補償金之作業主要是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受限補償,經由鄉(鎮、市、區)公所納入年度回饋計畫,提送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審查,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撥付經費。鄉(鎮、市、區)公所取得經費後,需辦理受理締結行政契約等事項,當鄉(鎮、市、區)公所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行政契約後,備全領取補償金之相關文件後,土地所有權人即可領取補償金。

詳細之作業流程如下:

土地受限補償金申請及發放作業流程圖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組織架構

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為規範專戶運用小組之任務、組成及運作模式,以及為辦理專戶運用小組相關行政事項而設置 專戶運用小組行政機關之行政經費來源與支用等事宜,特訂定「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草案」(以下簡稱設置要點),作為設置專戶運用小組之法源。

專戶運用小組之組織依循自來水法第12條之3第1項與第2項之規定,特於設置要點第3點與第4點明定了其編制與架構,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組織編制

(一)採委員制,置7至23人之委員,任期2年,均為無給職。

(二)委員由下列代表人員擔任之:

  1. 中央主管機關代表1人。
  2. 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設有水源特定區管理機關者,該機關代表1人。
  3. 申請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之自來水事業代表1人。
  4. 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及鄉(鎮、市)代表會代表各1人,相同者,以一代表為限。
  5. 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及鄉(鎮、市)代表會代表各1人
  6. 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協調,水質水量保護區居民代表至少1人。位於原住民地區者,依原住民人口比例擔任。
  7. 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協調,社會公正人士至少1人。

(三)置召集人1人,綜理小組業務,保護區位於單一直轄市或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員代表擔任召集人;保護區跨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保護區內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員代表擔任召集人。

(四)副召集人2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小組業務,由委員互選之。

(五)專戶運用小組行政機關之設置:由召集人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擔任,得設置若干工作人員以辦理下列事項:

  1. 辦理專戶運用小組委員代表人員之協調事宜。
  2. 提報專戶運用小組委員名單至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3. 辦理專戶運用小組任務之一般行政事項。

(六)組織架構:詳如下圖所示。

  1. 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組織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