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
1.中華民國106年 9月21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604604410號公告訂定
2.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904604880號公告修正
3.中華民國110年 6月 8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4602550號公告修正
4.中華民國111年 9月 3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104603860號公告修正
一、產品種類、範圍及適用日期:
(一)馬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適用。
(二)洗衣機:家用洗衣機及自助洗衣店或建築物公共區域使用之洗衣機,但不包括洗滌與脫水筒槽獨立之雙槽洗衣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適用。
(三)沖水小便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適用。
(四)感應式水龍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適用。
(五)自閉式水龍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適用。
二、前述產品於國內銷售應依省水標章管理辦法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違反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