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6月 7日經水字第106046023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經水字第1090460222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7月 7日經水字第11260201830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省水標章,指中央主管機關用以標示產品符合用水量標準或可節省水量比率之圖樣。
省水標章圖樣與使用規定如附圖。
第 三 條
法人、團體、個人生產或銷售附件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前項所定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如附件。
申請人為產品銷售代理者,應檢具產品生產者授權申請省水標章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後,即為使用人。
第 四 條
申請人為個人者,應年滿十八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為法人者,應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或其他法人;為團體者,應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第 五 條
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各一式二份,於繳納審查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人及產品基本資料表。
二、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附件各項產品規格項目之申請日前三年內之產品檢測報告。
四、審查費繳納收據。
五、其他相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申請文件得以影印本為之,並應註記本件影印本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其為自然人者,為內政部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或外交部核發之護照;其為法人或團體者,為依法登記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三款之檢測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附件之產品於國內無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並驗證可執行該檢測項目之檢測單位者,其檢測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證機構開具。
二、 銷售或代理銷售其他使用人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產品,申請人得於雙方切結產品同一後,各檢測項目以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產品之檢測報告為之。但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疑義者,得令重行檢測。
三、 符合附件各項產品規格項目中之系列產品樣態者,申請人得於切結產品為系列產品及其樣態後,檢附系列產品原有效期限內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及依附件規定取得省水標章之全部或部分檢測報告。但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疑義者,得令重行檢測。
四、 前三款外之產品,各檢測項目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並驗證可執行該檢測項目之檢測單位開具。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並退回審查費之二分之一: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
前項第二款中央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須補正之事項或文件,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應自申請案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期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第 八 條
前條之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查察或抽驗產品。
第 九 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所繳審查費不予退回:
一、產品不符合附件所列標準。
二、申請文件不實、偽造、變造或不完整。
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附具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陳述意見。
第 十 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依附件各項產品規格已訂有分級者,應具以核發金級或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未分級者,核發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同一使用人對同一產品項目之同一型號,重新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時,自許可有效日起,原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失其效力。
第 十一 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分別記載使用人、地址、產品項目及型號、許可編號及有效起迄日期。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規定之方式,對外公開前項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內容。
第 十二 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有效期間為自許可核定日起三年。
第 十三 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效,期限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逾期則須重新申請。
前項展延申請,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申請日前三年內產品檢測報告及第五款規定之相關文件外,應檢具之文件與原申請案件一致者得免附,並由使用人檢具申請書及繳納審查費後,依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原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六年內產品檢測報告符合本辦法者,得取代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檢測報告。
使用人於許可期限屆滿前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之。
第 十四 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第 十五 條
使用人應統計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省水標章使用數量,分別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統計資料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使用人使用省水標章之產品,得不定期於營業地點或生產製造之工廠,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使用人。
前項抽查或產品檢驗之省水標章產品,與原申請文件有不一致者,使用人應於一個月內提出說明;抽查或產品檢驗結果,有不符合附件之規格標準者,使用人應於六個月內改善,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實施複查。
前項複查之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第 十七 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二、 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為不實、不完全陳述,致使中央主管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第 十八 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一、未依附圖規定正確使用省水標章,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有變更,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三、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地址有變更,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四、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產品之省水標章使用數量統計資料,或虛偽統計使用數量,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
五、使用人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
六、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說明或提出說明後仍無法確認與原申請文件一致。
七、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改善或改善後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
第 十九 條
經廢止或撤銷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使用人應立即停止使用省水標章,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公告之。
第 二十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申請書之記載事項及其格式及第十五條之統計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展延申請時,仍得檢附原申請許可所檢具之電磁相容性檢測報告,不受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件有關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3783-1 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件有關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圖 省水標章圖樣
一、 省水標章圖樣分為金級省水標章及普級省水標章,普級以藍色標準色(PANTONE:色票號碼 312C)單色印刷,金級以金色標準色(PANTONE:色票號碼 729M)單色印刷;但廠商得視產品包裝不同而調整為其他顏色之單色印刷,惟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應於產品本體或其包裝清楚標示省水標章圖樣,並揭露使用人名稱、產品型號及製造年月。不適宜於產品本體或其包裝為產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
三、應依圖樣使用省水標章,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附件 省水標章各項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
一、洗衣機
產品包含漩渦式、攪拌式與滾筒式。
產品依照日本工業標準 JIS C9606 標準之試驗條件與方法,在最大負荷之洗濯容量、高水位、標準洗濯行程下,洗清比須達一點零零以上,漩渦式與攪拌式產品,洗淨比須達零點八零以上,滾筒式產品,洗淨比須達零點六零以上,脫水度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依洗淨每公斤衣物所耗水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一) 系列產品樣態:產品洗衣之結構、零件及洗衣行程皆相同,不影響洗清比、洗淨比、脫水度及耗水量等性能者,可共用檢測報告。
(二) 漩渦式與攪拌式產品洗淨每公斤衣物所耗水量,金級須在十五點零公升以下,普級須在二十點零公升以下。
(三) 滾筒式產品洗淨每公斤衣物所耗水量,金級須在八點零公升以下,普級須在十三點零公升以下。
二、 一段式省水馬桶
產品包含馬桶本體、水箱、水箱配件及沖水閥。
(一) 系列產品樣態:
(二) 一段式省水馬桶依沖水量試驗量測每次排污口所沖出之水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三) 馬桶尿液殘留測試之稀釋倍數須在一百倍以上。
(四) 須符合國家標準 CNS 3221 洗淨性、排水性、漏氣性及漏水性之性能規定。
(五) 須符合國家標準 CNS 3220-1 之連接密封性品質規定。
(六) 須符合馬桶搬送距離試驗,平均每顆浮球移動距離達十三點零公尺以上。
(七) 馬桶水箱排水閥應符合排水閥密封及耐久試驗,通過十萬次測試;馬桶沖水閥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沖水閥之耐久性試驗方法操作二十萬次後,應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八) 馬桶水箱進水器須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浮球閥之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操作十萬次後,通過止水性能試驗;並應符合進水閥防虹吸試驗。
(九) 馬桶沖水構造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三、 兩段式省水馬桶
係指沖水量分為兩段或兩段以上,但不含無段,產品包含馬桶本體、水箱、水箱配件或馬桶沖水閥。
(一) 系列產品樣態:
(二) 兩段式省水馬桶依沖水量試驗量測每次排污口所沖出之水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金級大號須在四點八公升以下,小號須在三點零公升以下。
普級大號須在六點零公升以下,小號須在三點零公升以下。
(三) 大號時尿液殘留測試之稀釋倍數須在一百倍以上,小號時尿液殘留測試之稀釋倍數須在二十倍以上。
(四) 須符合國國家標準 CNS 3221 洗淨性、排水性、漏氣性及漏水性之性能相關規定。
(五) 須符合國國家標準 CNS 3220-1 之連接密封性品質規定。
(六) 大號須符合馬桶搬送距離試驗,平均每顆浮球移動距離達十三點零公尺以上。
(七) 馬桶水箱排水閥應符合排水閥密封及耐久試驗,通過大號及小號各五萬次測試;馬桶沖水閥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之耐久性試驗方法大號及小號各操作十萬次後,應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八) 馬桶水箱進水器須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浮球閥之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操作十萬次後,通過止水性能試驗;並應符合進水閥防虹吸試驗。
(九) 馬桶沖水構造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四、 一般水龍頭
產品範圍包括立式、長頸式、冷熱混合式等水龍頭。
(一) 系列產品樣態:
(二) 符合國家標準 CNS 8088 省水型水龍頭出水性能試驗,每分鐘流量最大不得超過九點零公升,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升。
(三) 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水龍頭之耐久性能試驗,產品為精密陶瓷軸心操作五十萬次,其他非精密陶瓷軸心操作二十萬次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四) 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五、 感應式水龍頭
(一) 系列產品樣態:
(二) 符合國家標準 CNS 8088 省水型水龍頭出水性能試驗,每分鐘流量最大不得超過九點零公升,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升。
(三) 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水龍頭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五十萬次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四) 產品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六、 自閉式水龍頭
(一) 系列產品樣態:
(二) 符合國家標準 CNS 8088 省水型水龍頭出水性能試驗,每分鐘流量最大不得超過九點零公升,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升。
(三) 每次供水時間為四點零至六點零秒。
(四) 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水龍頭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二十萬次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七、 蓮蓬頭
(一) 系列產品樣態:產品僅顏色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二) 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167 流量試驗,每分鐘流量不得小於五點零公升,並依每分鐘最大流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三) 金級必須符合出水力零點五五牛頓以上。
(四) 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167 之洩漏試驗。
(五) 產品具多重噴水功能者,每項均須進行流量、洩漏或出水力試驗。
八、 沖水小便器
產品包含沖水器及小便器。
(一)系列產品樣態:
(二)依國家標準CNS8088沖水閥之出水性能試驗,包含前沖水,分為金級及普級:
(三)金級尿液殘留測試之稀釋倍數須在二十倍以上。
(四)產品為陶瓷製或非陶瓷製須符合國家標準CNS3221洗淨試驗。
(五)依國家標準CNS8088沖水閥頭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二十萬次之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六) 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九、 免沖水小便器
產品包括小便器本體及其相關配件。
(一) 產品不需要沖水。
(二) 如為陶瓷材質產品,須符合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 ASME A112.19.19 之各項測試。
(三) 如為塑膠材質產品,須符合美國國家標準 ANSI Z124.9 之各項測試。
(四) 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十、 兩段式沖水器
用於馬桶,具分段沖水功能,包括馬桶水箱排水閥及沖水凡而。
(一) 依沖水量試驗小號使用水量須為大號使用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以下或三點零公升以下。
(二) 馬桶水箱排水閥應符合排水閥流量試驗,大號及小號沖水流量平均每秒沖水量分別須在一點六公升以上。
(三) 馬桶水箱排水閥應符合排水閥密封及耐久試驗,通過大號及小號各五萬次測試;馬桶沖水閥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之耐久性試驗方法大號及小號各操作十萬次後,應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四) 產品如含進水器,進水器須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浮球閥之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操 作十萬次後,通過止水性能試驗;並應符合進水閥防虹吸試驗。
(五) 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十一、 省水器材配件
省水器材配件係指小便斗沖水器,及安裝於馬桶水箱、水龍頭、馬桶沖水閥或蓮蓬頭等供水設備上,可使用水量減少之配件。
(一) 小便斗沖水器:分為手動式及自動式。
(二) 一段式馬桶水箱零件或馬桶沖水閥配件,安裝後依沖水量試驗或國家標準 CNS 8088 之測試條件下,可節省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含)。
(三) 兩段式馬桶水箱零件或馬桶沖水閥配件,安裝後小號使用水量須為大號使用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以下或三點零公升以下。
(四) 水龍頭或蓮蓬頭配件,安裝後在國家標準 CNS 8088 或 CNS 15167 之測試條件下,每分鐘流量可節省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九十(含)。
(五) 省水配件如有開關或按鈕,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五萬次之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六) 馬桶水箱電子式沖水產品,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沖水閥之耐久性試驗方法操作五萬次後,應可正常操作且無損壞。
(七) 水龍頭電子式產品,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水龍頭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五十萬次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八) 產品若具電子控制式裝置,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 CNS13783-1及 CNS13783-2 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十二、家用洗碗機
產品為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0436家用電動洗碗機性能測量方法所定義之洗碗機。
產品依照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0436:2020或歐盟標準EN60436:2020之試驗條件與方法,在額定洗碗機容量、標準操作行程下,洗淨指數須達一點十二以上。
依每次循環之耗水總量計算每人份餐具耗水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一) 系列產品樣態:產品僅顏色、外觀材質、門蓋造型、控制面板配置或安裝形式等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二) 洗淨每人份餐具耗水量,金級須在零點九公升以下,普級須在一點五公升以下。
附註:上述各規格標準其有規定試驗方法者,依其規定;未定有試驗方法者,依附錄辦理。
附錄 試驗方法
一、 馬桶沖水量試驗
(一) 試驗條件
(二) 試驗操作
二、 馬桶尿液殘留測試
(一) 試驗條件
(二) 試驗操作
三、 馬桶搬送距離試驗
(一) 試驗條件
(二) 試驗操作
四、 排水閥密封及耐久試驗
(一) 試驗條件
(二) 試驗操作
五、 進水閥防虹吸試驗
(一) 試驗條件
(二) 試驗操作
六、 標準水箱
標準水箱,內徑尺寸長寬高為 400mm × 175mm × 300mm。
七、 排水閥流量試驗
(一) 試驗條件
(二) 試驗操作
八、 自閉式水龍頭每次供水時間試驗
(一) 試驗條件
(二) 試驗操作
九、 沖水小便器尿液殘留測試
(一) 試驗條件
(二) 試驗操作
十、蓮蓬頭出水力試驗
(一) 試驗條件
(二) 試驗操作
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