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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標章簡介 > 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

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

省水標章各項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

一、洗衣機

產品包含漩渦式、攪拌式與滾筒式。
產品依照日本工業標準JIS C9606標準之試驗條件與方法,在最大負荷之洗濯容量、高水位、標準洗濯行程下,洗清比須達一點零零以上,漩渦式與攪拌式產品,洗淨比須達零點八零以上,滾筒式產品,洗淨比須達零點六零以上,脫水度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依洗淨每公斤衣物所耗水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一) 系列產品樣態:產品洗衣之結構、零件及洗衣行程皆相同,不影響洗清比、洗淨比、脫水度及耗水量等性能者,可共用檢測報告。
(二) 漩渦式與攪拌式產品洗淨每公斤衣物所耗水量,金級須在十五點零公升以下,普級須在二十點零公升以下。
(三) 滾筒式產品洗淨每公斤衣物所耗水量,金級須在八點零公升以下,普級須在十三點零公升以下。

二、一段式省水馬桶

產品包含馬桶本體、水箱、水箱配件及馬桶沖水閥。
(一) 系列產品樣態:

  1. 產品僅顏色、馬桶蓋造型或水箱蓋造型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2. 產品僅有無奈米塗料差異,皆必須符合馬桶洗淨試驗,其他項目可共用檢測報告。
  3. 產品如僅排污口與牆面距離不同,可共用排水性試驗、漏水試驗及漏氣試驗報告。

(二) 一段式省水馬桶依沖水量試驗量測每次排污口所沖出之水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1. 金級每次沖水量須在四點八公升以下。
  2. 普級每次沖水量須在六點零公升以下。

(三) 馬桶尿液殘留測試之稀釋倍數須在一百倍以上。
(四) 須符合國家標準 CNS 3221 洗淨性、排水性、漏氣性及漏水性之性能規定。
(五) 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220-1之連接密封性品質規定。
(六) 須符合馬桶搬送距離試驗,平均每顆浮球移動距離達十三點零公尺以上。
(七) 馬桶水箱排水閥應符合排水閥密封及耐久試驗,通過十萬次測試;馬桶沖水閥而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088沖水閥之耐久性試驗方法操作二十萬次後,應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八) 馬桶水箱進水器須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088浮球閥之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操作十萬次後,通過止水性能試驗;並應符合進水閥防虹吸試驗。
(九) 馬桶沖水構造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三、兩段式省水馬桶

係指沖水量分為兩段或兩段以上,但不含無段,產品包含馬桶本體、水箱、水箱配件或馬桶沖水閥。
(一) 系列產品樣態:

  1. 產品僅顏色、馬桶蓋造型或水箱蓋造型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2. 產品僅有無奈米塗料差異,皆必須符合馬桶洗淨試驗,其他項目可共用檢測報告。
  3. 產品如僅排污口與牆面距離不同,可共用排水性試驗、漏水試驗及漏氣試驗報告。

(二) 兩段式省水馬桶依沖水量試驗量測每次排污口所沖出之水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1. 金級大號須在四點八公升以下,小號須在三點零公升以下。
  2. 普級大號須在六點零公升以下,小號須在三點零公升以下。

(三) 大號時尿液殘留測試之稀釋倍數須在一百倍以上,小號時尿液殘留測試之稀釋倍數須在二十倍以上。
(四) 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221洗淨性、排水性、漏氣性及漏水性之性能相關規定。
(五) 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220-1之連接密封性品質規定。
(六) 大號須符合馬桶搬送距離試驗,平均每顆浮球移動距離達十三點零公尺以上。
(七) 馬桶水箱排水閥應符合排水閥密封及耐久試驗,通過大號及小號各五萬次測試;馬桶沖水閥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088之耐久性試驗方法大號及小號各操作十萬次後,應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八) 馬桶水箱進水器須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088浮球閥之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操作十萬次後,通過止水性能試驗;並應符合進水閥防虹吸試驗。
(九) 馬桶沖水構造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四、一般水龍頭

產品範圍包括立式、長頸式、冷熱混合式等水龍頭。
(一) 系列產品樣態:

  1. 產品如僅把手外型、底座高度等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2. 產品如僅出水部造型不同,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
  3. 產品如採用相同軸心,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惟每項產品必須符合出水性能試驗及止水性能試驗。

(二)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088省水型水龍頭出水性能試驗,每分鐘流量最大不得超過九點零公升,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升。
(三) 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088水龍頭之耐久性能試驗,產品為精密陶瓷軸心操作五十萬次,其他非精密陶瓷軸心操作二十萬次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四) 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五、感應式水龍頭

(一) 系列產品樣態:

  1. 產品如外觀造型相同僅底座高度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2. 產品如採用相同控制元件及電路板設計布局,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惟每項產品必須符合出水性能試驗及止水性能試驗。

(二)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8088 省水型水龍頭出水性能試驗,每分鐘流量最大不得超過九點零公升,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升。
(三) 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8088 水龍頭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五十萬次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四) 產品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六、自閉式水龍頭

(一) 系列產品樣態:
   1. 產品如僅把手外型、底座高度等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2. 產品如僅出水部造型不同,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
   3. 產品如採用相同軸心,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惟每項產品必須符合出水性能試驗及止水性能試驗。
(二)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088省水型水龍頭出水性能試驗,每分鐘流量最大不得超過九點零公升,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升。
(三) 每次供水時間為四點零至六點零秒。
(四) 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088水龍頭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二十萬次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七、蓮蓬頭

(一) 系列產品樣態:產品僅顏色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二)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167流量試驗,每分鐘流量最大不得超過十點零公升,亦不得小於五點零公升,並依每分鐘最大流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1. 金級每分鐘流量須在七點零公升以下。
  2. 普級每分鐘流量須在十點零公升以下。

(三) 金級必須符合出水力零點五五牛頓以上。
(四) 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167 之洩漏試驗。
(五) 產品具多重噴水功能者,則每項均須進行流量、洩漏或出水力試驗。

八、沖水小便器

產品包含沖水器及小便器。
(一) 系列產品樣態:

  1. 產品採用之沖水器僅外觀面板形狀或顏色不同者,可共用測試報告。
  2. 產品採用構造相同之沖水裝置,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

(二) 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沖水閥之出水性能試驗,分為金級及普級:

  1. 金級每次沖水量須在一點五公升以下。
  2. 普級須在三點零公升以下。

(三) 金級尿液殘留測試之稀釋倍數須在二十倍以上。
(四) 產品為陶瓷製或非陶瓷製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221洗淨試驗。
(五) 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88沖水閥頭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二十萬次之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六) 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九、免沖水小便器

產品包括小便器本體及其相關配件。
(一) 產品不需要沖水。
(二) 如為陶瓷材質產品,須符合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ASME A112.19.19 之各項測試。
(三) 如為塑膠材質產品,須符合美國國家標準ANSI Z124.9之各項測試。
(四) 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十、兩段式沖水器

用於馬桶,具分段沖水功能,包括馬桶水箱排水閥及馬桶沖水閥。
(一) 依沖水量試驗小號使用水量須為大號使用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以下或三點零公升以下。
(二) 馬桶水箱排水閥符合排水閥流量試驗,大號及小號沖水流量平均每秒沖水量分別須在一點六公升以上。
(三) 馬桶水箱排水閥應符合排水閥密封及耐久試驗,通過大號及小號各五萬次測試;馬桶沖水閥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088之耐久性試驗方法大號及小號各操作十萬次後,應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四) 產品如含進水器,進水器須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088浮球閥之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操作十萬次後,通過止水性能試驗;並應符合進水閥防虹吸試驗。
(五) 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十一、省水器材配件

省水器材配件係指小便斗沖水器,及安裝於馬桶水箱、水龍頭、馬桶沖水閥或蓮蓬頭等供水設備上,可使用水量減少之配件。
(一) 小便斗沖水器:分為手動式及自動式。

  1. 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沖水閥之出水性能試驗,每次沖水量須在三點零公升以下。
  2. 依國家標準 CNS 8088 沖水閥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二十萬次之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二) 一段式馬桶水箱零件或馬桶沖水閥配件,安裝後依沖水量試驗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8088 之測試條件下,可節省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含)。
(三) 兩段式馬桶水箱零件或馬桶沖水閥配件,安裝後小號使用水量須為大號使用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以下或三點零公升以下。
(四) 水龍頭或蓮蓬頭配件,安裝後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8088 或 CNS 15167 之測試條件下,每分鐘流量可節省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九十(含)。
(五) 省水配件如有開關或按鈕,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8088 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五萬次之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六) 馬桶水箱電子式沖水產品,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8088 沖水閥之耐久性試驗方法操作五萬次後,應可正常操作且無損壞。
(七) 水龍頭電子式產品,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8088 水龍頭之耐久性能試驗,操作五十萬次後,須通過止水性能試驗。
(八) 產品若具電子控制式裝置,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566溫濕度組合試驗、 CNS13783-1及 CNS13783-2 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

十二、家用洗碗機

產品為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0436家用電動洗碗機性能測量方法所定義之洗碗機。
產品依照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0436:2020或歐盟標準EN60436:2020之試驗條件與方法,在額定洗碗機容量、標準操作行程下,洗淨指數須達一點十二以上。

依每次循環之耗水總量計算每人份餐具耗水量分為金級及普級。
(一) 系列產品樣態:產品僅顏色、外觀材質、門蓋造型、控制面板配置或安裝形式等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二) 洗淨每人份餐具耗水量,金級須在零點九公升以下,普級須在一點五公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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