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使用人應統計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省水標章使用數量,分別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統計資料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請於省水標章管理系統廠商登入後於→產品使用數量→填報114年7月至12月省水標章使用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