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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修正「省水標章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詳附檔。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修正。茲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成年年齡及確保銷售之省水標章產品品質,並考量市場需求增訂蓮蓬頭分級標準、試驗方法及家用洗碗機項目等,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民法第十二條規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爰配合修正個人申請省水標章之年齡。(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確保銷售之省水標章產品與申請時一致,增訂相關之查核方法及限期說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使用人未依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說明或後段辦理改善等情形,應廢止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本辦法發布施行滿六年,已無施行前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證書者應配合於通知後申請換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
五、增訂於電磁相容性之測試標準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3783-1及CNS13783-2規定施行前,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者申辦展延時,得檢附原申請許可所檢具之電磁相容性檢測報告。(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六、增訂電磁相容性之測試標準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3783-1及CNS13783-2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七、修正洗衣機及沖水小便器系列產品樣態,增訂用水設備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之測試標準、蓮蓬頭分級標準、試驗方法及家用洗碗機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附件)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