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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修正「經濟部補助申請省水標章檢測費用作業要點」第5 點,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補助申請省水標章檢測費用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各檢測項目補助額度如下:
(一)非應具省水標章之產品,補助額度為檢測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二)經公告施行為應具省水標章之產品,補助額度如下:
1.經公告施行未滿三年者,補助額度為檢測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2.經公告施行滿三年者,補助額度為檢測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且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
3.經公告施行滿五年者,補助額度為檢測費用之百分之十,且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
4.經公告施行滿七年者,不予補助。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