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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修正「省水標章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經水字第10904602220號令修正「省水標章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詳附檔。修正要點如下:
一、同一型號重新申請許可時,原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失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期限屆滿前,使用人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得申請註銷使用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修正規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變更。(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使用人或地址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時,作為廢止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事由。(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五、修正感應式水龍頭系列產品樣態。(修正附件)
產品如外觀造型相同僅底座高度不同,可共用檢測報告。
產品如採用相同控制元件及電路板設計布局,可共用耐久性能試驗報告,惟每項產品必須符合出水性能試驗及止水性能試驗。
六、沖水小便器依每次沖水量分為金級及普級,並規定金級尿液殘留之標準。(修正附件)
七、依CNS國家標準定義修正沖水凡而文字為沖水閥等。(修正附件)
八、增訂沖水小便器尿液殘留測試方法之規定。(修正附錄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