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眾換裝省水器材,提升省水器材品質,政府自87年起積極推廣省水標章制度,至民國105年5月4日總統頒布修正自來水法,增訂第六章之一及第95-1、95-2、98-1條,其中95-1條規定「法人、團體、個人於國內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該產品應具省水標章。」省水標章邁向強制性標章。
經濟部於106年6月7日依自來水法授權,公告訂定「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目前省水標章產品項目有12項,包括「洗衣機」、「一段式省水馬桶」、「兩段式省水馬桶」、「一般水龍頭」、「感應式水龍頭」、「自閉式水龍頭」、「蓮蓬頭」、「沖水小便器」、「免沖水小便器」、「兩段式沖水器」、「省水器材配件」及「家用洗碗機」。
依據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符合附件各項產品規格項目中之系列產品樣態者,申請人得於切結產品為系列產品及其樣態後,檢附系列產品原有效期限內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及依附件規定取得省水標章之全部或部分檢測報告。但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疑義者,得令重行檢測。」
近年因產品樣態變化快速,實務上新增功能或微調設計,雖未影響核心功能,卻因未列入系列產品適用範圍,致無法共用檢測報告,爰檢討系列產品樣態,並召開本次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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