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違法行為法規罰則
保護區內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公園內污染水源、空氣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3項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國家公園內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1項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0條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
山坡地超限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5條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
擅自墾殖、占用致生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法-第32條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2項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