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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環境教育設施場域戶外學習

主題名稱

同仁環境教育設施場域戶外學習

主題說明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前項之環境教育計畫應於執行前提報主管機關,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成果;其執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一項環境教育,應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時間

110/08/25 10:00 至 110/09/30 16:30

總場次

3

對象

其他

參與人數

109

總人數

0

男生

0

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