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環教場域認證紀錄

主題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展期申請

主題說明

根據環保署「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設施場所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因此「臺北水源特定區環境教育學習中心」可於107年11月30日~108年2月28日間,提出展延申請。本計畫已提出展延申請文件初稿供局裡參酌。

詳細說明

臺北水源特定區環境教育學習中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於106年已通過評鑑合格,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環境教育學習中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提送展延申請審查工作及行政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