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起、承、監造人申請
壹、相關法令及規定:
建築法第五十五條。
貳、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變更起造人:
1.變更起造人審查表(如附件)。
2.變更起造人申報書(2份)(如附件)。
3.變更起造人名冊(2份)(如附件)(起造人為2人以上時,檢附此表)。
4.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5.委託書(如附件)。
6.變更起造人同意暨承接書。
7.建造(雜項)執照正本。
8.地號表(如附件)。
9.地籍圖謄本(正本,3個月內)。
10.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3個月內)。
11.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附件)。
二、變更承造人:
1.變更承造人審查表(如附件)。
2.變更承造人申報書(2份)(如附件)。
3.變更承造人名冊(2份)(如附件)(承造人為2人以上時,檢附此表)。
4.起造人同意書(如附件)。
5.原承造人放棄承攬同意書(如附件)。
依據內政部68年10月19日臺內營字第049507號函示,起造人自得依建築法第55條規定變更承造人。起造人依前開規定單獨申請變更者,起造人應出具切結書,免原承造人簽章,主管建築機關並副知原承造人。
6.新承造人承攬同意書(如附件)。
7.委託書(如附件)。
8.建造(雜項)執照正本。
9.變更後營造業承攬手冊及專任工程人員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及完稅證明文件。
三、變更監造人:
1.變更監造人審查表(如附件)。
2.變更監造人申報書(2份)(如附件)。
3.變更監造人名冊(2份)(如附件)(監造人為2人以上時,檢附此表)。
4.起造人同意書(如附件)。
5.原監造人放棄監造同意書(如附件)。
依據內政部74年8月14日臺內營字第328524號函示,起造人自得依建築法第55條規定變更監造人。起造人依前開規定單獨申請變更者,起造人應出據切結書,免原監造人簽章,主管建築機關並副知原監造人。
6.新監造人承攬同意書(如附件)。
7.委託書(如附件)。
8.建造(雜項)執照正本。
9.變更後建築師附開業證書及完稅證明文件。
參、作業內容:
流程說明:如後附件。
相關檔案
- 變更起、承、監造人作業流程圖
- 起1_變更起造人審查表_b12-1
- 起2_變更起造人申報書_b13-1
- 起3_變更起造人名冊(一)(二)_b13-2
- 起5_委託書_a11-5
- 起6_變更起造人同意暨承接書
- 起8_地號表_a12-2
- 起11_土地使用權同意書_a12-4
- 承1_變更承造人審查表_b12-1
- 承2_變更承造人申報書_b13-3
- 承3_變更承造人名冊_b13-4
- 承4_起造人同意書(承造)
- 承5_原承造人放棄承攬同意書
- 承6_新承造人承攬同意書
- 承7_委託書
- 監1_變更監造人審查表_b12-1
- 監2_變更監造人申報書_b13-5
- 監3_變更監造人名冊_b13-6
- 監4_起造人同意書(監造)
- 監5_原監造人放棄監造同意書
- 監6_新監人承攬同意書
- 監7_委託書
- 發布單位: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 發布日期:11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