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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疏濬

河川疏濬主要目的係為河川防洪安全,水庫清淤主要目的係為增加庫容或維持水利構造物設施功能正常。
經濟部為利水利署所屬執行機關辦理中央管河川或水庫上游上游攔砂設施之疏濬及水庫蓄水範圍淤積物(不含淤泥)清理,有統一標準作業規定,爰訂定「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以供依循。 (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第1點)
  • 陸上機械開挖:通常以挖土機開挖露出水面之淤泥。
  • 浚渫船(抽泥船)水力抽泥:工作船上配置抽泥或挖泥設備來清除庫底淤泥方式。
  • 水力排砂:於適當時機開啟水庫洩水結構物,利用水流挾砂將已沉積在庫底或流入庫中之泥砂排至下游河道之方式。
  • 緊急疏濬:河道之變遷或土石淤積足以妨礙河道排洪影響河防安全或水利建造物無法發揮原有功能時,為恢復其通洪能力或水利構造物、取水設施之功能時,辦理緊急疏濬。
  • 一般疏濬:河道之變遷或土石淤積未達前款情事時,為同時配合國家砂石供應政策需要供應土石得辦理疏濬,以及水庫上游攔砂設施之疏濬。 (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第4點)
  • 採售分離:疏濬執行機關依中央管河川採售分離作業要點辦理疏濬兼供土石採售分離者。
  • 採售合一:由執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發包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者。
  • 公告土石可採區受理申請:由河川分署依河川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擬具土石可採區公告計畫,經水利署審查報本部核定後,據以公告受理申請採取。
  • 許可縣市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由縣(市)政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擬具疏濬計畫書、疏濬管理及實施計畫書函送河川分署核轉水利署審查後報經濟部核定後許可辦理之。 (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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