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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第二水庫環庫道路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水北寶字第 11219038520 號函修正
一、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規範及管理所轄寶山第二水庫環庫道路(以下簡稱本道路;詳附圖一)供申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申請使用本道路之機關、學校及依法立案之法人或團體。
三、 本道路提供使用之原則如下:
(一)使用目的限於公益或非營利為目的之活動。
(二)使用期限以一日為限;須提前進場布置者,應提出具體理由,並以預定使用日前一日為限。
(三)不受理已同意活動日前後五日內同類型活動之申請;但經前申請單位書面表示不影響其活動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單位申請本道路之使用,最遲應於預定使用二十日前,函文檢具活動計畫書送達至本分署,少於二十日者不予同意;申請使用時間相同者,以先將書面資料函文送達本分署者為優先。
五、 前點計畫書內容包括如下:
(一)使用目的及性質。
(二)使用日期及時間。
(三)使用地點及空間佈置。
(四)活動流程、動線、與預估人數。
(五)交通維持、與環境維護計畫。
(六)緊急醫療救護措施。
(七)申請單位及聯絡人、電話、傳真號碼。
(八)依法立案佐證資料。(機關學校免附)
六、 申請單位接獲本分署同意函後,應於十日內至本分署秘書室繳納場地使用保證金二萬元整,逾期視同棄權,其仍需使用者應重新申請。
七、 申請單位需布置場地者,應於活動日前洽本分署寶山第二水庫管理中心會勘辦理。
八、 申請活動因故須改期者,應於預定日三日前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使用者視同活動結束,不得要求改期續辦,亦不得以相同事由重新申請;活動因遭遇天災致無法舉行者,不在此限。
九、 活動計畫未經本分署同意,申請單位即對外廣告或宣傳者,已提出申請者本分署將逕駁回,尚未申請者將不予受理;申請單位將本分署同意之申請案轉讓予第三人辦理,其活動尚未開始者本分署將逕予廢止,其已辦理完畢者,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該單位之其他申請。
十、 因本分署水庫維護施工或辦理重大活動等,致本道路於預定活動日開放確有困難時,最遲於活動前一週告知申請單位,並另尋合適時間代之。
十一、 申請單位應自行規劃活動期間器材、設備及人員安全等管制措施,並負完全責任,且不妨礙其他民眾之通行及安全;不得將水庫蓄水範圍及重要設施範圍納入活動範圍。
十二、 活活動結束經本分署檢查確認無設施損壞或場地清理復原需要後,保證金無息退還;其需辦理改善或復原者,申請單位應依限辦理,其未改善而由本分署處理者,相關費用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額時,本分署得向申請單位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