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依據民國108 年5 月22 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害係指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等天然災害或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災害;行政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修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除《災害防救法》第2 條第1 款所定之災害外,其他災害之災害範圍包括水利設施災害、海洋污染災害、職業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其中,水利設施災害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水庫潰壩為水利設施災害之甲級災害規模(通報至行政院)之ㄧ。
英文摘要
- 作者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項 /桃園市:北區水資源局 ,109.02
- 版本項 /初版
- 分類號 /443.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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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資訊
暫存書單 | 登錄號 | 館藏地 | 年代號 | 狀態 | 借閱到期日 | 分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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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006430 | 圖書室B1(中辦) | 202002 | 在館 | 水利署總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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