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術文件
編號(GPN/EBN):1009904703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階段實施計畫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之非工程措施規劃--內附光碟=Non-structural Measures Planning for Regulation Project of Flood-prone Area
定價:NT$1000
中文摘要
依據95 年5 月核定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為因應降雨日數減少及降雨量及強度逐漸增加之趨勢,未來將以流域或系統內整體考量,除河道及排水等工程設施設計標準其目標外,於人口密集地區或重大建設地區,將另增加規劃以搭配滯洪、蓄洪、分洪、墊高基地等方式治理,以使地區外水保護程度達50~100 年洪水重現期距為目標。如因現有地形或土地利用無法充分達成時,則輔以避洪及減災規劃等非工程措施因應。(二)國外相關洪災管理制度對我國洪災管理的啟示1、由美國「洪災保險」可得知僅靠工程措施無法完全避免洪水災害,且不符國家社會資源有效運用原則。透過洪災保險的推動可分散洪災風險,符合公共利益,並實施洪氾區土地管理。由聯邦政府主導並結合民間保險公司共同實施洪災保險,可提供人民較佳之保險保障,同時採取誘因與強制方式增加投保保單。2、日本「總合治水」治水工作結合各政府機關共同推動,並透過法規建立相關主管機關間的平台。3、奧地利透過「危險區地圖劃設」將危險地區劃設出來,並加以限制利用,以避免民眾因資訊不足而遷入,造成災害擴大或整治成本的遽增。將風險分攤、災害治理與土地使用管制等相互結合,使當地居民必須衡量自身的安全與利益,以利土地使用管制得以推動。(三)行政院於民國89 年7 月19 日正式公布實施的「災害防救法」規定我國現行之防救災體系為中央、縣(市)、鄉鎮市區之三層級,雖然政府在「災害防救法」的架構下戮力推動各樣防救災的工作,然而近年來的水災災害仍沒有減輕的趨勢,其主要問題包含環境因素、社會因素、防救災措施等三方面的問題。1、環境因素包含全球氣候變遷造成極端降雨事件發生機會增加;台灣多樣的地形增加定量降雨預報的不確定性。2、社會因素包含民眾普遍對工程措施存在依賴心態,不瞭解工程措施的極限性;受災地區民眾普遍缺乏足夠的災害知識與資訊,無法在災害來臨時採取適當的應變措施;水災受災地區多數無防災社區的組織,無法有效結合當地居民採取有效應變措施。3、防救災措施包含災前減災工作多以工程措施為主,偏重災害發生的防治;土地開發造成逕流量增加,集流時間縮減,加劇災害程度,應有適當土地(尤其低地)管理對策;執行減災非工程措施相關權責單位間橫向聯繫加強;目前水災災中應變措施主要是採用移動式抽水機與防汛搶險器材來因應為主,水利署於今(98)年建立「水災危險潛勢區域疏散避難標準作業程序」,並推動水災危險潛勢區域疏散避難,應加強當中的相關環節,使之更為完備;水災防災教育宣導僅侷限於防災業務人員的專業訓練,缺乏對於社會大眾的水災防災教育宣導。本計畫以風險管理概念,依發生洪災的機率與損失程度,可將發生洪災的地區分為I 區(風險避免)、Ⅱ區(風險抑制)、Ⅲ區(風險移轉)、Ⅳ區(風險承擔),分別規劃適合台灣地區的各項風險管理措施,並建立水患治理非工程措施整體架構。(四)水災危險區地圖劃設必須針對災害地區進行災害分析與調查,透過集水區現場調查與歷史災害調查,以科學性方法客觀的分析災害發生機率及程度。以分析的成果與現況背景資料進行套疊,瞭解該地區不同的受災程度,以集水區為單位劃設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洪氾區,在整體程序應包含技術程序與行政程序。(五)水災避災規劃與宣導包含水災避災規劃與宣導、水災避災警報發佈、水災防災疏散避難演練、防災社區推動等部分。1、於災前針對易淹水地區進行完整避災規劃,包含防災避難圈、防災通道、防災據點、防災設施等。透過繪製水災防災疏散避難圖的過程,與當地居民溝通,辦理宣導說明會,並進行相關防災觀念之宣導。最後,將水災防災疏散避難圖、150、300、450、600 毫米之淹水模擬範圍圖等資料分送當地居民。2、水災危險潛勢區域疏散避難作業整體程序可分成兩階段-紅色警報與黃色警報,可使淹水潛勢區居民容易瞭解,並提高警覺。黃色警報定義為當中央氣象局預測累積雨量大於警戒雨量或實際河川或潮位水位高於二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研判當地氣候狀況針對低窪地區進行疏散勸告。紅色警報定義為當中央氣象局實際觀測累積雨量大於警戒雨量或實際河川或潮位水位高於一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研判當地氣候狀況針對低窪地區進行強制疏散。3、防災疏散避難主要重點在於災害發生時之危機處理與應變搶救,透過防災演練的進行,讓保全住戶瞭解疏散方向、路線與安全避難處所,以及地區災害防救單位瞭解災害應變決策與提昇搶救災之效能。每年於訊期前,地方政府應針對易淹水地區進行一次以上之演練。4、由地方政府以委託專業團隊的方式針對易淹水地區的社區iv推動防災社區,於各社區內建立一套機制,讓減災成為地方重要且持續進行的活動,以強化易淹水地區的抗災能力。(六)減災措施包含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物防洪能力補強、集水區洪水出流管制、綜合天然災害保險、水災災害救助1、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物防洪能力補強以水災危險區地圖為基礎,在劃設河川區域與排水設施範圍時,將劃設河川區域與排水設施範圍外之現況淹水範圍劃為洪氾區,透過建管程序要求新建建築物應符合建物防洪技術規範,新建建築物的高程應高於百年基準洪水位。為提高洪氾區內既有建築物進行建築物防洪能力補強,可以政府編列預算方式補助所需成本之一定比例,提供其經濟誘因,以鼓勵洪氾區內既有建築物進行防洪能力補強。2、集水區內之土地開發行為應嚴格遵循「開發後之洪峰量不得超過開發前之洪峰量」。要求大型開發行為,於水道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變更使用計畫或其他事由,致增加水道之逕流量者,應將排水計畫書送該水道之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小型開發行為,開發人、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於與基地同一集水區內覓地設置具相同洪水出流管制效能之滯蓄洪設施,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簡稱為代金方案。既有開發區及建築設施,其位於都市土地者,應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分區規劃集中式滯蓄洪設施,以管制各該地區之洪水出流量。本措施需配合水利法的修改。3、綜合天然災害保險係整合台灣所面臨天然巨災(包括地震、颱風、洪水及土石流)於同一個天然巨災保險系統內,藉著綜合之承保事故,運用空間與危險的分散,將不同之巨災作v為一個保險組合來分散風險,以求保險經營之穩健度。惟,該措施應在其他避災與減災措施具體落實後,方可以綜合天然災害保險的方式承擔剩餘的風險。否則,將會導致政府或保險人沉重財務負擔,無法達到最有效之成本原則。在其他避災與減災措施具體落實後,可針對洪氾區內已完成防洪能力補強之建築物,提供綜合天然災害保險水災部分之保費補助,以提供洪氾區之建築物進行防洪能力補強之經濟誘因。(七)水災防災教育與宣導分為專業人員訓練(包含災情通報訓練、專業智能提升)與民眾教育宣導(包含推動學校水災防災教育、委託媒體宣導、加強防汛期宣導、平時河川環境教育宣導),本措施應長期持續推動。(八)水情預測與預報主要包含定量降雨預測與洪水與淹水預報。前者應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執行,經濟部水利署配合方式辦理;後者則應由經濟部水利署負責研發完整洪水與淹水預報系統。本工作應長期持續推動,以提高預測與預警的效能。(九)考量目前「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的執行時效、經費、法令限制等因素,為在短期間可以直接減少人命財產的損失,建議針對全台易淹水地區優先推動水災防災避難疏散圖繪製與宣導、水災防災避難疏散警戒值訂定、水災防災疏散避難演練、防災社區推動、洪水與淹水預報系統建置與維護等五項工作。全程計畫由民國100 至102 年共4 年。整體總經費估算約需新台幣49,000 萬元。(十)嘉義縣布袋鎮新塭地區以新民里作為單一防災避難圈規劃,規劃避難地點為新塭國小,警戒雨量為累積降雨200 毫米。本區建議採用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物防洪能力補強措施,以使洪氾區的建築物達100 年重現期之保護標準為目標。vi(十一)花蓮縣美侖溪流域以北埔村、國富里、國福里分別作為單一防災避難圈規劃。北埔村規劃避難地點為大漢技術學院、國富里規劃避難地點為自強國中、國福里規劃避難地點為國福國小。警戒雨量為累積降雨150 毫米。建議採用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物防洪能力補強措施,以使洪氾區的建築物達100 年重現期之保護標準為目標。未來針對洪氾區內的新建建築物,將透過建管程序要求其高程應高於百年基準洪水位並符合建物防洪技術規範。
英文摘要
- 作者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 出版項 /台中縣: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099.12
- ISBN /9789860264814 ; 9789860264
- 版本項 /初版
- 分類號 /443.62
點選次數:204
館藏資訊
暫存書單 | 登錄號 | 館藏地 | 年代號 | 狀態 | 借閱到期日 | 分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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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330214 | 規劃課(3F)(104年重整起存放) | 201012 | 在館 | 第三河川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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