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環境教育法於99年6月5日制定完成,自100年6月5日起實施,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本署應於機關內部推展環境教育。100年推動本署環境教育之初,以實體講授「環境教育課程」之方式,強化機關整體人力對水環境教育之認識與重視;而自101年起本署則持續推動水資源環境教育與環教設施整合計畫,依據人力之專長規劃符合其需求之課程類型,同時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納入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等多元課程之規劃,俾利落實環教理念於施政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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