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水質水量保護區係依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劃設及管制,第12條至第12之4條則明定相關回饋制度與項目。為落實執行上述事項,本署需積極辦理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運用相關業務、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與管理、圖資套繪與分析、水源保育措施推動、教育訓練及宣導等工作,健全相關制度,並確保水源水質無虞。同時因政治、法規、民意等變化,屢有因應潛在風險潛勢,預為研擬因應處置方案之需求,以降低水質水量保護區管理或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運用業務推動之風險。
- 作者 /中原大學
- 版本項 /初版
- 分類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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