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主管機關在核發地面水水權時,依水利法施行細則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引水地點之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因子核給,而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為引水地點之流量超越機率85%之水量(以下簡稱Q85),由主管機關每5年檢核更新。為落實上述規定,本署於103年完成地面水可用水量計算資訊系統建置,包含中央管河川24水系、跨省市河川2水系及縣市管河川92水系。系統每日更新地面水可用水量,並提供不同流量超越機率水量推估及臨時使用權核算參考功能,為本署、各水資源分署及地方政府等水權主管機關計算水資源供給面參據。為符合每5年應更新Q85規定,108年至110年完成第一次更新,而113年至115年擬辦理第二次更新,113年完成3條中央管區域排水(福興溪、客雅溪、鹽港溪)更新,114年度預計完成縣市管河川92水系更新,並因應實務需求建置統計模組,使水權量與地面水可用水量統計視覺化,直觀的了解區域可用水量情況。另本計畫將探討現行地下水權核發機制,及未來主管機關在審核地下水水權時可考量的因子,使地下水水權核發更具合理性及永續性。
- 作者 /國立臺灣大學
- 出版項 /台中市:經濟部水利署
- 版本項 /初版
- 分類號 /4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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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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