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依據海岸管理法第18條規定,一級海岸防護計畫擬定機關應視海岸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109年6月15日公告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為利於114年完成必要之變更,請河川局於112年啟動辦理海岸防護規劃檢討及後續海岸防護計畫通盤檢討。
- 作者 /國立成功大學
- 出版項 /高雄市:第六河川分署
- 版本項 /初版
- 分類號 /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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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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