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591號令公布施行之海岸管理法,目的在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該法第10條及第14條明訂,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等四種災害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依第15條載明事項,訂定「海岸防護計畫」,並依據第18條,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
- 作者 /國立成功大學
- 出版項 /高雄市:第六河川分署
- 版本項 /初版
- 分類號 /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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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資訊
登錄號 | 館藏地 | 年代號 | 狀態 | 借閱到期日 | 分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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