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主管機關在核發地面水水權時,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引水地點之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同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所稱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指引水地點之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核更新之;於臨時使用權部分所需考量之剩餘水量,主管機關則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指地面水依據水文測驗結果,水源水量大於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不穩定可能水量。為落實上開水利法規定,本署於101至103年委託辦理完成「全台河川水系地面水可用水量計算資訊系統」建置計畫,完成公告全台中央管河川24水系、跨省市河川2水系及縣(市)管河川92水系之地面水可用水量GIS作業平台計算資訊系統建置。該系統依據前述水利法規定之水文分析、上下游既有水權保留原則,提供河川水權管理區段位置每日更新之水權及可用水量資訊,此外亦提供不同流量超越機率水量推估結果及臨時使用權核算參考等功能。108至110年陸續完成前開系統之各水系水文資料更新,113至115年擬辦理第二次水文資料更新作業,並因應水權相關法規之修訂及實務核發時之計算需求檢討擴充及優化相關系統功能。地面水可用水量計算資訊系統為本署、各區水資源局及地方政府等水權主管機關計算水資源供給面資料參據,除維持系統之正常運作,並依使用者實際需求進行改善,提升資料之準確性。
- 作者 /國立臺灣大學
- 出版項 / 經濟部水利署
- 版本項 /初版
- 分類號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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