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機關學校常態節水行動獎勵原則」,辦理各機關學校節水評比相關事宜。其中,第七點訂定節水績優單位及執行不佳單位節水評比指標總得分需位於各該分類之前百分之二十五及後百分之二十五、規範績優單位獎勵基準及執行不佳單位考核基準,另,第八點針對節水評比期間結果,各機關學校如有正當原因致用水量增加或減少,導致符合執行不佳單位或達績優單位獎勵基準者,不適用第七點評比處理結果。
經部水利署針對114年度機關學校常態節水【績優單位及執行不佳單位】評比成效進行函文通知,請依函文期限完成相關填報及函復作業。
【注意事項】
一、本評比成效僅針對績優單位及執行不佳單位進行通知,評比結果如未達常態節水行動獎勵原則第七點相關獎勵事由者,無需進行填報。
二、評比結果為績優單位及執行不佳單位者,請依函文期限完成相關填報及函復作業。
詳:機關學校常態節水評比成效通知【填報作業須知】